人民日报 刘彦随:让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
《 人民日报 》( 2011年07月21日 14 版 观点)
人民日报“谈治论理” 同期嘉宾:马勇(湖南益阳市委书记)
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、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
我国农户承包土地普遍具有规模偏小、田块细碎、布局分散的特点,伴随着转型期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农村人地关系的显著变化,有地无人种、想种无地种的问题日益凸显。湖南益阳市从当地实际出发,探索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“益阳模式”令人欣喜,也是破解“三农”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。
土地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的物质基础,也是农民赖以生计与发展的基本保障。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,是转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、促进农民增收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。
现实中,一些地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面临不少挑战:一是农村土地流出与转入“两难”,一方面因承包土地多数细碎、分散,难以整体集中流转,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惠农政策补贴的增大,一些地方农户宁愿兼业、雇工耕种,或良田种树,也不愿意流转;二是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方式单一、层次低、规模小、竞争弱,土地资源的规模优势与经济价值远未充分发挥,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与潜在价值也未充分展现;三是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、信用机制不健全和土地使用权不稳定,一些地区土地“反租倒包”或农民个人直接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的方式,暴露出农民的自身利益难以持久维护,以及流转土地难保可持续利用的问题;四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趋向是规模化、高效化,土地流转通常与企业化的规模生产、特色经营联系在一起,观光园区化、耕地非粮化,有些甚至呈现非农化加剧的发展态势。
在欧美等发达国家,土地信托已是一种有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,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协调多方的利益,还成立有专门的土地信托联盟组织。就我国而言,农村土地流转具有极强的经济性、政策性和地域性,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,因而必须因地制宜、慎重推进。
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、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。相对于传统的流转方式,湖南益阳由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流转,有利于强化区域产业发展的前瞻性、公共资源配置的引领性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性,更好地整合区域资源、发挥部门优势、落实惠民政策,更好地提供信息沟通、法律咨询、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便利服务。
农村土地信托流转,本质上既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,也是一种土地承包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。作为土地流转的信托机构,既要秉承受人之托,代人理财之责,又要履行忠人之事、为人维权之任。真正做到“不打圈地主意”、“不与百姓争利”,切实保护土地资源、保证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权益,让农业在土地流转中增效、让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。
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,还需要更加宽广的视野。面向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宏观战略,应围绕破解农村空心化、村庄空废化、主体老弱化难题,探究以废弃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的新机制,有序推进田、水、路、林、村整域性的土地综合整治与流转。